本文探讨国际业务实务中经常会遇到的几种涉税业务,主要包括增值税和所得税。
一、货物贸易(进口增值税由海关代征,出口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二、服务贸易(购进服务代扣代缴增值税、所得税,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减免政策)
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先按照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银行应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纸质或电子税务备案表。(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
(二)航天运输服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三、外债利息(增值税税率为6%、所得税税率为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非居民企业取得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四、NRA存款利息(所得税税率为10%,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五、股权转让(外转中)(所得税税率为10%,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六、境外投资者利润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
(转自:智汇大叔)